取得JAS认证的获证方,应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a) 应满足JAS认证相关法律及产品认证技术标准等要求;
b) 应履行认证要求,也适合于设备等的变更;
c) 如认证适用于生产工艺,最终产品也应满足JAS产品要求标准;
d) 再认证,审核监督,投诉的处理时,提交必要的相关资料;
e) 依据认证要求贯彻到底;
f) 认证过程中,不得考虑其产品的市场反映,也不得将市场反映记录于评定记录中。
g) JAS认证证书在暂停、撤销、终止的情况下,获证方应停止任何形式的有关认证的宣传行为,并且将与证书相关的资料退还给绿奥诺;
h) 如需将认证证书或相关书面证明的副本提供给他人,文件应被完整地复制且需清晰地标示“复印”字样,同时使用目的依照认证业务规定,如有不正当使用,获证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i) 关于JAS产品的分等信息、标识、以及关于认证的相关信息需要进行宣传或使用之前,必须得到认证机构的许可。如果GPC缩小了获证方的JAS分等范围或撤回了其JAS分等资格,那么获证方应将相应的分等标识从产品上移除;
j) 商标的正确使用要求产品认证方案得到彻底执行;
k) 应保存关于认证符合性有关的所有投诉记录,包括投诉发生的时间、具体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和整改措施。记录应向绿奥诺公开;
l) 如发生认证条件变更,应第一时间告知GPC;
m) 针对分等产品,生产商应保存该批次产品的分等记录。保存期自出厂日起,不少于三年。
n) 在JAS认证持证期间,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JAS法的分等、分等标识等禁止事项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分等要求,分等标签禁止事项等规定。
(2)根据JAS法的改进命令等规定,不得违反农林水产大臣的命令,不得未报告或未提交入场检查规定的报告或物品,不得提交虚假报告或虚假物品,不得拒绝、阻碍或回避FAMIC的陪同检查规定下的检查,不得对这些规定下的提问不作回答或作虚假回答。
(3)准备更改姓名或名称、地址或认证事项,或准备废止与分等有关的业务时,应提前通知GPC。
(4)在向他人提供其已获得认证的信息时,确保不会让人误以为对于非该认证涉及的农林产品种类或该认证涉及的分类之外的农林产品的处理方法等获得了GPC的认证,也不让人误解GPC的审查内容或其他与认证相关的业务内容。
(5)在向他人提供其已获得认证的信息时,确保仅出于显示该认证涉及的农林产品种类或该认证涉及的分类的农林产品的处理方法等符合相应农林产品种类或处理方法分类的日本农林标准的目的,不得出于其他目的。
(6)GPC认为获证方违反了上述(4)或(5)的条件,并要求改善信息提供的方法或停止提供信息时,应严格遵守。
(7)除上述(4)和(5)规定的内容外,在向他人提供其认证或分等、分等标识的相关信息时,应确保不会让人误以为获得GPC的其他农林产品种类或处理方法等,也不会误解GPC认证的审查内容或其他与认证相关的业务内容。
(8)协助GPC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的其它调查,以确认是否遵守了(1)的条件。
(9)每年6月底前,向GPC报告上一财年的分等业绩或分等标识的情况。
(10)当需要确认获证方是否遵守了从⑴至(9)列出的条件时,GPC可以要求获证方提交有关其业务的必要报告或账簿、文件和其他物件,或允许其员工进入认证相关的场地、工厂、办公室、事务所、仓库等其他地点进行检查,检查分等、分等标识,农林产品相关的广告或显示、农林产品、原料、账簿、文件和其他物件,并可以对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
(11)如果获证方违反了(1)至(9)列出的条件,或未进行(10)的报告,或提交了虚假报告,或拒绝、阻碍或回避了(10)的检查,则GPC可以取消获证方的认证资格,或要求停止与分等相关的业务,或停止出货带有分等标识的农林产品,或去除或删除GPC认为不适当的分等结果。
(12)GPC可以在获证方未按照(11)规定的要求执行时,取消获证方的认证资格。
(13)GPC可以公开获证方的名称及地址、认证涉及的农林产品种类或处理方法等的分类、认证涉及的工厂或事务所的名称及地址以及认证的日期,以及根据(11)条规定进行的要求或取消认证的日期和理由,以及在其停止了与分等或认证标识相关的业务时的停止的日期。
(14)在认证被取消时,停止出售带有分等标识的农林产品,并执行去除或删除GPC认为不适当的分等标识或显示的相关内容。
(15)如果获证方在认证被取消后未及时停止使用带有分等标识的农林产品出货或带有相关内容的广告等,未执行去除或删除GPC认为不适当的分等标识或相应的内容,则GPC可以对此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