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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3-10-11  浏览:2963

办改字〔2013〕12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精神,大力推进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进一步发挥各地林下经济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全国林下经济发展现状和各地推荐情况,经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我局确定了首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示范基地要发挥示范作用。要通过发展林下经济,在促进造林育林护林、促进森林资源增长方面作出表率,在带动农民(职工)就业增收、脱贫致富、优化山区林区经济结构等方面当好示范。要不断顺应林下经济发展新趋势,进一步做好基地规划、品种选择、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和规范基地建设、运行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二、形成发展林下经济的合力。在示范基地创建过程中,各地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把基地建设的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积极出台扶持林下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扶持措施,形成发展林下经济的合力。


  三、各项林业政策要与示范基地建设紧密结合。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在基地规划布局、技术改造、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


  四、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各地要把示范基地创建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创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加快各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认真总结交流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与做法,以点带面,推进各地林下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我局将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监督。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保留确认,对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称号。


  请各示范基地于2013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方案报我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


  联 系 人:缪光平  李岭宏  李林
  联系电话:010-84238203,84239373
  电子信箱:miao2000@forestry.gov.cn
       linyaoyouxiang@126.com

 

  附件:首批20家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