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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求《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更新日期:2013-09-06  浏览:2835

办技字〔201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地理标志保护与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一样,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畴,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重点任务之一。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规范林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林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林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我局拟建立林产品地理标志审核登记制度,并组织起草了《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该管理办法及起草说明印发你们,请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9月10日前反馈我局。


  联 系 人: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  龙三群  付贺龙
  联系电话:010-84238710  84238753(传真)
  电子邮箱:longsanqun@forestry.gov.cn;FHL0101@126.com

 

  附件:
  1.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林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