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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3-08-14  浏览:2947

林造发〔2013〕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促进人造板产业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的有关规定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的履约要求,经调查研究,我局决定对人造板应施检疫范围和检疫管理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人造板检疫分类管理


  根据人造板生产工艺的不同,对人造板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在确保不会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危害的前提下,对具有热压、粉碎等工序且能够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人造板种类不实施检疫,具体种类名录见附件1;对附件1以外的人造板种类,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二、加强人造板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


  运输人造板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是传播林业有害生物的重要载体。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有关木质包装材料管理要求以及《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检疫管理准则》(GB/T 28060-2011)有关除害处理要求,对附件1范围内的人造板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专用标识(以下简称IPPC专用标识)的企业,其运输人造板使用的木质包装材料在运出疫情发生区时不再实施现场检疫,并直接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IPPC专用标识式样及有关说明见附件2。


  三、强化人造板检疫监管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要严格执行人造板及其木质包装材料的检疫政策,建立检疫追溯制度和IPPC专用标识加施企业数据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与所在地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协作,做好有关人造板检疫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社会团体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开展人造板行业自律、诚信管理。要加大检疫监管力度,对违规加施IPPC专用标识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局将不定期开展人造板检疫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对执行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0月31日。《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0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不实施检疫的人造板种类目录
     2.木质包装材料专用标识式样及有关说明

 

 国家林业局
2013年8月7日